略〔2023〕規字0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及直屬機構,駐略單位:
《略陽縣養犬管理實施辦法》經2023年第18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略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略陽縣養犬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漢中市養犬管理條例》《漢中市公安局養犬登記實施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養犬免疫、登記、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警用、應急救援等特殊用途犬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略陽縣人民政府負責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必要的人員、經費、場所、裝備設施等工作保障。
第四條 略陽縣人民政府成立由縣公安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指導、監督和保障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略陽縣公安局是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的牽頭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犬只登記和犬類狂犬病免疫等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五條 縣公安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養犬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養犬登記管理,查處無證養犬等違法違規養犬行為,查處養犬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捕殺狂犬。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監測,做好犬只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以及犬診療機構的審查許可等工作。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查處養犬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傷處置、狂犬病人搶救治療、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以及衛生宣傳教育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農業農村局依照職責對涉犬經營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縣公安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城市管理局以及其他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和狂犬病防治等宣傳,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矛盾糾紛,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及時向有關養犬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區域內有關養犬管理事項制定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管理規約并監督執行。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管理規約,劃定犬只活動區域。有條件的居住區可以設立專門遛犬場所,并設置明顯標識。
第七條 本縣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養犬單位文明養犬。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舉報、投訴,有關管理部門對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條 本縣實行犬類狂犬病免疫制度。
養犬人、養犬單位飼養犬只應當定期接種犬類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犬類狂犬病免疫按照疫苗有效保護期定期進行。
第九條 本縣按照一般管理區和重點管理區實行分區域養犬管理。
興州街道辦事處城區為重點管理區(東至略鋼老棕樹灣、345國道略鋼磅秤房,西至345國道柳樹壩救助站,南至靈巖路靈巖寺博物館,北至十天高速引道高家峽安置點),其余各鎮、街道辦所在的集鎮街道和本縣范圍內的所有安置點均為重點管理區,重點管理區以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第十條 本縣養犬實行重點管理區收費管理制度。
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交納限制養犬管理費。初次登記限制養犬管理費300元/只,年度限制養犬管理費200元/只/年。
導盲犬和助殘犬免交限制養犬管理費。
第十一條 全縣行政區域內個人不得飼養禁止飼養的犬只。
除導盲、助殘等需要外,個人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大型犬只,不得攜帶大型犬只進入重點管理區。禁養犬類目錄和大型犬標準按照市農業農村局確定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只的,每戶不得超過一只。
盲人和肢體殘疾人飼養導盲犬或者助殘犬的,每人不得超過一只。
第十三條 本縣實行養犬登記管理制度。
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自取得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犬只免疫證明十五日內,攜帶犬只和免疫證明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四條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本縣常住戶口或者合法居住證明;
(三)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四)犬只未列入禁養名錄及標準,養犬數量符合規定。
第十五條 單位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三)有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設施;
(四)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養犬人、養犬單位的養犬登記申請依法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當場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本縣轄區內的公安派出所負責受理轄區的個人或者單位養犬申請、審核、登記、年檢、注銷、損毀、遺失養犬登記證、標識牌的換發、補發工作及限制養犬費征收等日常的工作。
第十八條 申請養犬登記人,應攜帶犬只,到居住地轄區派出所申領填寫《養犬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身份證或戶口登記簿、居住證等身份證明;
(二)犬只照片三張(側面正面全身站立、3寸照片);
(三)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九條 養犬登記證每年檢驗登記一次。
個人(單位)應在犬證有效期屆滿前15日內,向轄區派出所申請年檢登記,年檢登記時應提供15日內有效的免疫接種證明、攜帶犬只、《養犬登記證》、養犬人身份證到原登記機構辦理養犬年檢登記。
第二十條 重點管理區個人或單位養犬人持“繳費通知單”到指定銀行繳費后,申請受理機關憑繳費憑證,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牌。
第二十一條 已經登記的犬只死亡或丟失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原轄區派出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注銷手續;受理機構審查相關材料后,應當及時注銷其《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 《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識牌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到轄區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識牌換發、補發手續,并繳納工本費。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三條 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得放任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三)實行拴養或圈養,不得放養;
(四)不得虐待犬只,遺棄飼養的犬只;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掛標識牌,在重點管理區為犬只佩戴嘴套;
(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束一點五米以內的牽引繩牽領,或者懷抱、裝入犬袋犬籠;
(三)主動避讓行人,有效避免犬只接觸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及時有效制止犬只追咬、糾纏他人;
(五)攜犬乘用電梯應當征得其他共同乘梯人同意,并懷抱或者裝入犬袋犬籠;
(六)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攜帶的導盲犬、肢體重殘人攜帶的助殘犬除外;
(七)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單位飼養的犬只不得離開單位經營管理場所。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的,應當裝入犬袋犬籠。
第二十五條 下列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盲人攜帶導盲犬、肢體重殘人攜帶助殘犬除外: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學校、幼兒園;
(二)影院、劇場、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少年宮、體育場館、候車室、候機室、商場、酒店、餐飲等場所;
(三)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
(四)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設置明顯標識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場所。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對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進行制止、勸阻,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應當在專門場所。禁止在重點管理區內設置犬只交易市場。
第二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疾病傳播。
第二十八條 縣農業農村局應當按照實際需要設立犬只收容所,負責流浪犬、走失犬、無證犬等犬只的收容、認領和處置等管理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志愿者等依法設立犬只收留場所,參與犬只收容、認領和領養等救助活動。
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委托犬只收留場所代為收容、認領和處置犬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發生民事糾紛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鼓勵養犬人、養犬單位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依據《漢中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依據《漢中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超過限養數量養犬的,依據《漢中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飼養犬只未登記的,依據《漢中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未每年檢驗登記的,依據《漢中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不遵守相關規定的,依據《漢中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不按規定攜犬出戶,依據《漢中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攜帶犬只進入禁止進入場所的,依據《漢中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發現狂犬病染疫犬只或者疑似染疫犬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報告和控制。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漢中市養犬管理條例》《漢中市公安局養犬登記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負責人解讀】略陽縣公安局副局長何文曄解讀《略陽縣養犬管理實施辦法》
【專家解讀】李巨川解讀《略陽縣養犬管理實施辦法》
【圖解】《略陽縣養犬管理實施辦法》
【音視頻解讀】《略陽縣養犬管理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