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2023〕規字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及直屬機構,駐略各單位:
《略陽縣以工代賑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略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29日
略陽縣以工代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新形勢下以工代賑管理,充分發揮以工代賑功能作用,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以工代賑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工程,受賑濟者參加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以此取代直接賑濟的一項扶持政策。現階段,以工代賑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項目,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中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和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實施以工代賑等,主要目的是向參與工程建設的群眾發放勞務報酬、開展技能培訓,提高素質技能,創造就業機會,促進其就地就近就業增收。
以工代賑項目指縣發展和改革局使用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推廣和實施以工代賑方式是指行業部門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中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和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實施以工代賑,其是對以工代賑政策的延伸和拓展。由行業部門按行業規范管理,在保證項目原有組織管理方式、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效率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在項目實施中將使用人工的建設任務和用工環節采取以工代賑方式,組織群眾參與工程建設,發放勞務報酬、開展技能培訓、開發就業崗位,促進群眾就近務工增收。
第三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是以工代賑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縣以工代賑項目專項規劃,編報年度計劃,項目可研報告及設計批復,負責資金管理、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和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組織實施以工代賑。
第四條 以工代賑受益對象:本縣區內具有勞動能力的群眾,主要為城鎮低收入人口、農村勞動力和就業困難群體等,優先吸納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需救助人口、易地扶貧搬遷群眾、返鄉農民工和因災疫等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外出務工勞動力等群體。
第二章 以工代賑項目
第五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根據國家及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深刻把握“項目建設是平臺載體、就業增收是根本目標”的政策內涵,按照“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把解決群眾就業增收問題作為以工代賑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指導鎮(街道)篩選申報項目,建立項目儲備庫,實行滾動儲備,嚴格把控項目前期工作審查。組織各鎮(街道)及相關部門,編制全縣以工代賑項目建設規劃和年度項目建議計劃。
以工代賑計劃編報應按照項目申報要求,從項目儲備庫中篩選擬建設項目。年度以工代賑項目建議計劃報市發改委,同時附項目可研報告或實施方案等要件。列入以工代賑建議計劃的項目,必須完成項目前期工作,且具備開工條件。
第六條 以工代賑計劃是指使用國家以工代賑專項資金組織實施的專門計劃,包括以工代賑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工代賑任務計劃。以工代賑計劃的基本內容包括項目類別、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績效目標和政策要求等。
投資計劃主要安排原深度貧困村、脫貧村、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村、易地扶貧搬遷后續扶持任務較重村及跨行政區、示范帶頭作用強并具備一定規模的綜合性扶持項目,優先支持群眾參與積極性高、“賑濟”作用發揮好的項目。
第七條 以工代賑項目嚴格落實以工代賑政策要求,履行項目報批手續。各鎮(街道)將以工代賑建設項目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批。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時,除一般性政府投資項目要求的要素外,要對組織當地群眾用工環節,勞務報酬發放、技能培訓、崗位設置等進行論證,明確勞務報酬發放標準和金額以及施工組織方式。項目概算(預算)表中,應對每項具體工程應發放勞務報酬金額及項目發放勞務報酬總額予以單列。
第八條 以工代賑項目計劃下達后,嚴禁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或變更的,應當根據審批權限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九條 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包括以工代賑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工代賑任務(以下簡稱“中央財政以工代賑任務資金”)和各級財政安排的以工代賑專項資金。縣級財政應將以工代賑項目資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整合相關涉農資金和社會幫扶資金、企業投資等資金來源,統籌安排縣級以工代賑專項資金。
以工代賑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用于“賑濟”模式的創新拓展,實施一批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探索推廣“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勞務報酬發放+就業技能培訓+公益性管護崗位開發”和“產業發展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勞務報酬發放+就業技能培訓+資產折股量化分紅”等綜合賑濟模式,進一步提高勞務報酬發放比例,形成示范帶動效應。
中央財政以工代賑任務資金:主要用于統籌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實施一批小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并發放勞務報酬,促進群眾就業增收。
第十條 以工代賑中央預算內投資按照《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7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45號令)等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以工代賑任務資金按照《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1〕19號)《略陽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管理。縣財政局、鄉村振興局應結合實際,積極統籌整合符合規定的其他渠道資金,用于配套支持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參照以工代賑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以工代賑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公益性基礎設施和產業發展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根據國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設。
公益性基礎設施主要包括農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林業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配套公益性基礎設施等。
產業發展配套基礎設施主要包括農牧產業、鄉村文化旅游產業、林業產業等基礎設施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后續產業基礎設施等。
第十三條 按照“誰管項目、誰用資金、誰負主責”的原則,縣發展和改革局及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資金項目管理、績效管理及資金監管等工作,加強全過程績效管理,嚴格資金撥付、核銷程序,確保資金安全、及時、準確、規范發放,防止套取騙取勞務報酬資金;強化項目儲備和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加強以工代賑項目資金形成資產的管理和監督,確保資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條 以工代賑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下列情況,縣發展和改革局不予報賬并停撥資金:
(一)未列入年度財政資金項目計劃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報賬文件和憑證的;
(三)項目主管單位未審批設計、報賬手續的;
(四)違反金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支出的;
(五)工程質量發生問題,經檢查限期改進而未改進的;
(六)背離項目工程預算、建設內容、支出計劃,與年度財政扶貧資金項目計劃內容不符及其他不合理支出的;
(七)存在其他與以工代賑項目無關支出事項的。
第十五條 以工代賑資金撥付。以工代賑資金撥付嚴格按照《略陽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管理實行報賬制。建設單位根據以工代賑項目資金管理要求填寫《以工代賑項目資金報賬審核單》并附有效票據初審后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核報賬。
第十七條 以工代賑項目管理費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安排使用,從中央、省、市、縣級財政銜接資金中提取的項目管理費,主要用于以工代賑的規劃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評估、實地考察、檢查驗收、成果宣傳、課題研究、檔案管理、項目公示公告、報賬管理、招標采購、項目監理、購買第三方服務及以工代賑工作會議、資料費、印刷費、培訓費、評審費等方面的支出,并嚴格按照銜接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以工代賑資金用于新開工或續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下達以工代賑專項資金時應與其他有關專項資金做好銜接,嚴禁重復安排。在滿足項目建設需求的前提下,應重點用于發放參與項目建設勞動者的勞務報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信設備;
(三)發放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償還債務和墊資;
(五)購買大中型機械設備等資產;
(六)購買花草樹木、種苗仔畜、飼料、化肥等生產性物資;
(七)其他與以工代賑項目無關的支出事項。
以工代賑項目實施中的就業技能培訓、公益性管護崗位開發等工作任務,由地方統籌整合其他渠道涉農資金、社會幫扶資金、企業投資等由其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對項目的審批管理和合規性負責,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公告公示制、合同管理制和質量監理制,相應業務主管部門是以工代賑項目的技術質量監督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規范以工代賑項目組織實施的通知》要求,嚴格工程標準及規范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等有關規定,以工代賑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招標,不得另行制定必須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鼓勵和支持具備建設能力的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組建村民理事會、勞務合作社、施工隊等方式開展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和管理。
對于適用村莊建設項目簡易審批的以工代賑項目,可簡化或合并辦理可研報告等審批,簡化用地、環評、鄉村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項目公告公示。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要在項目所在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務公開欄公示項目詳細信息,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及金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周期等。項目實施期間,項目建設單位要在項目所在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務公開欄對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技術標準、施工期限、群眾務工信息、勞務報酬發放情況、項目建設單位及負責人、施工單位及負責人、質量監理(監督)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情況進行公示,按工種、工時公示勞務報酬標準。項目建成后,要設立永久性工程標志牌。標志牌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時間、建設內容及規模、完成投資、資金來源、群眾受益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以工代賑項目的竣工驗收實行“誰審批、誰監管、誰組織驗收”的原則,具備申請驗收條件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自驗合格后再申請縣發展和改革局驗收。
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驗收工作組,通過實地查驗、查閱資料、開會座談等方式,重點對項目建設質量、群眾務工組織、勞務報酬發放、就業技能培訓等落實情況開展驗收,并對項目發揮“賑”的作用效果進行績效評價。項目驗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三條 項目移交與后期管護。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要及時將項目產權移交并投入使用,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投資臺賬和管護制度。項目產權所有者應明確管護責任人,加強工程維護,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第二十四條 檔案資料管理。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略陽縣以工代賑項目資料整編目錄》等相關要求,做好項目建設全流程檔案資料管理,對項目計劃、項目批復、工程設計、招標文件、合同文件、監理文件、竣工報告、財務決算報告、審計報告、勞務報酬發放、圖文視頻資料等整理裝檔并長期保存。
第三章 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廣以工代賑方式
第二十五條 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廣以工代賑方式,主要包括農村生產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草等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領域實施的投資規模較小、前期工作簡單,技術門檻低、用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最大限度吸納當地農村勞動力務工就業。
(一)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包括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特別是農村生活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農戶廁所糞污集中處置建設、村容村貌提升和運行維護設施建設,危房拆除、生活環境治理,災毀水毀農村小型基礎設施恢復重建,農田、優勢特色產業集群、農業產業強鎮、現代農業產業園或生產基地配套機耕道、生產便道、溝渠管網等附屬設施建設,以及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區配套生產生活設施建設、片區綜合開發等。
(二)農村交通基礎設施。包括行政村村內主干道、通自然村組公路、巷道、入戶路等路基整理、路面硬化、亮化及必要防護設施建設,林區內公路改造,農村簡易候車亭,農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橋等小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等。
(三)水利基礎設施。包括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維修養護,小型水庫、堤防維修養護,農村河湖管理、巡護和保潔,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農村飲水工程建設、改造和維修養護等。
(四)文化旅游基礎設施。包括鄉村文化旅游和休閑農業景區景點與通鄉、通村主干道連接道路路基建設,景區景點內旅游道路及步游道、公共衛生設施、垃圾污水處理設施、綠化工程等配套和附屬工程建設等。
(五)林業基礎設施。包括在營造林等生態保護修復及油茶、儲備林基地建設等領域中生產作用道路、貯存設施、灌溉基礎設施和管護用房等配套和附屬工程建設與維護,因災損毀營造林附屬配套工程復建等。
第二十六條 按照《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統籌協調全縣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工作,會同相關部門規范組織實施流程,建立推廣以工代賑方式項目儲備庫(清單)。相關部門負責全縣以工代賑方式推廣、組織群眾務工、勞務報酬發放、技能培訓、開發崗位、數據編報、政策宣傳等相關工作。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在不影響建設進度和施工質量等前提下,應全部采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
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村莊建設項目實行簡易審批的有關規定要求,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廣以工代賑方式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七條 經認定為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落實群眾務工組織、就業技能培訓等以工代賑政策要求,按照政策規定及時足額向務工群眾發放勞務報酬,盡量提高項目資金中勞務報酬發放比例。
第四章 重點工程項目實施以工代賑
第二十八條 在重點工程項目中大力實施以工代賑,主要包括政府投資的交通、水利、能源、農業農村、城鎮建設、生態環境、災后恢復重建等領域能夠使用人工的建設任務和用工環節;鼓勵和引導非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采取以工代賑方式擴大就業容量。
(一)在交通重點工程項目領域實施以工代賑。主要包括在高速鐵路、普速鐵路、高速公路、國省干線、縣及鄉鎮公路、通村公路、中大型橋梁、綜合交通和物流樞紐等交通重點工程項目配套設施建設中實施以工代賑,進一步提高工程項目建設中當地群眾投工比例,并在后期管護中積極開發拓展公益性崗位,促進當地群眾就近就業。
(二)在水利重點工程項目領域實施以工代賑。主要包括在水庫建設、江河防洪治理、飲水工程等建設中實施以工代賑,按照水利項目施工特點和要求,積極組織農村勞動力開展水利建設施工、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河湖巡護保潔等方面的技能培訓,指導和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組建施工隊伍,積極與專業施工企業合作,提升承接實施水利項目的能力,就地就近做好項目施工勞務輸送。
(三)在能源重點工程項目領域實施以工代賑。主要包括在電網升級改造、電力傳送、抽水蓄能電站、油氣管道修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等建設中實施以工代賑,組織當地群眾參與基礎性、配套設施建設,帶動當地群眾就近就業。
(四)在農業農村重點工程項目領域實施以工代賑。主要包括在高標準農田、現代農業產業園等產業基礎設施、三產融合示范園、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等建設中實施以工代賑。在補齊農村公益性基礎設施短板的同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開發一批如農業設施管護員等的公益性崗位,擴大就業容量。
(五)在城鎮建設重點工程項目領域實施以工代賑。主要包括在城市更新、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城市排水防澇、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保障性住房、城鎮補短板強弱項、產業園區配套基礎設施、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教育衛生文化旅游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建設中實施以工代賑,促進城鄉富余勞動力就業增收。
(六)在生態環境重點工程項目領域實施以工代賑。主要包括在造林綠化治理、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河湖和濕地保護修復、森林質量精準提升、水生態修復、尾礦庫治理等建設中實施以工代賑。廣泛組織動員當地群眾參與國土綠化、國家儲備林等生態工程建設,大力開發資源保護公益性崗位。
(七)在災后恢復重建重點工程項目領域實施以工代賑。主要包括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恢復和加固、生產條件恢復、生活環境恢復等建設中實施以工代賑。加快災后恢復重建,吸納受災勞動力,特別是農村脫貧人口、重點監測對象和易地扶貧搬遷群眾更多參與項目建設,增加就業機會,獲取勞務報酬。
第二十九條 重點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在謀劃實施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時,按照“應用盡用、能用盡用”的原則,結合實際需求,充分挖掘項目主體工程及附屬臨建建設、工地保障服務、建后管護等方面的用工潛力,根據《重點工程項目中能夠實施以工代賑的建設任務和用工環節指導目錄》要求,明確可用以工代賑的建設任務和用工環節,建立勞務溝通協調機制,簽訂用工協議。
第三十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適用以工代賑的重點工程項目清單,規范務工人員組織、勞動技能培訓和安全生產培訓、勞務報酬發放監管等,具體工作由各相關部門負責。
第三十一條 實施以工代賑的重點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報告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文件等,應明確適用以工代賑的建設內容和用工環節等政策要求。項目相關招標投標、簽訂勞務合同過程中應明確當地群眾用工和勞務報酬發放要求等。
鼓勵實施以工代賑的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盡量擴充以工代賑就業崗位,及時向相關部門告知用工需求和用工計劃,合理確定以工代賑勞務報酬標準,盡可能增加勞務報酬規模,按程序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第三十二條 實施以工代賑的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統籌各類符合條件的培訓資金和資源,充分利用項目施工場地、機械設備等,采取“培訓+上崗”等方式,對參與項目建設的勞動力有針對性地開展勞動技能培訓和安全生產培訓,幫助務工人員熟練掌握實際操作技能,從而拓寬就業渠道,保障重點工程項目用工需求。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審計、財政等部門開展以工代賑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共同做好全過程績效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及時、準確、規范使用。
第三十四條 以工代賑項目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的,以及在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中出現重大問題或達不到預期效益的,縣發展和改革局將酌情減少其以工代賑資金安排;凡拖欠、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貪污以工代賑資金的,責令限期歸還,如數追繳,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工作堅持政府引導、部門協同、群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工作監督檢查和成效綜合評價機制,共同推動完善制度體系、健全政策措施,及時發現解決政策執行中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相關行業部門加大以工代賑政策培訓力度,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政策宣講和業務培訓,圍繞群眾務工組織、勞務報酬發放、技能培訓等開展常規性和機動式監管,扎實做好各項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和獎懲激勵機制,對實施以工代賑政策和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單位,提請縣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并在年度資金分配時給予傾斜支持;對以工代賑政策執行有偏差、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單位,進行全縣通報,并轉請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依紀從嚴處置。
第三十八條 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工作執行監測機制,實行定期調度、數據統計、動態監測,跟蹤掌握全縣推廣以工代賑情況。相關部門、鎮(街道)安排專人負責,對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項目吸納群眾務工、發放勞務報酬、組織技能培訓等數據進行統計調度,做到數據及時、準確、全面。為避免重復統計,各鎮(街道)實施的項目應將統計數據報送對口行業部門,由相關部門統計后報送縣發展和改革局。
第三十九條 各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報刊、雜志、電視、廣播等傳統媒體和微博、微信、短視頻等新媒體介質,對以工代賑工作成效開展宣傳報道,加大宣傳推介力度,營造以工代賑工作良好氛圍,及時梳理總結在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經驗、好做法,采取召開工作現場會、經驗交流會、遴選典型案例等形式予以推介,形成示范引領效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負責人解讀】發展和改革局局長田華解讀《略陽縣以工代賑實施細則》
【專家解讀】黃偉解讀《略陽縣以工代賑實施細則》
【圖解】略陽縣以工代賑實施細則
【音頻解讀】略陽縣以工代賑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