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強化對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5月15日,頒布實施),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其所屬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公共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社會評議,是指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四條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按《條例》和《規定》確定的公開方式和公開范圍公開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落實到位;
(三)政府網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查詢工具的便捷性;
(四)對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施建設情況以及相關服務工作的評價;
(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情況的評價;
(六)對依申請公開是否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七)對收取費用合法性的評價;
(八)其他。
第五條社會評議工作由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在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簡稱信息辦)采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被評議的各鎮、縣政府部門要針對評議中提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縣信息辦。
第七條縣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情況匯總工作,同時通過政府網站向公眾反饋。
“情況匯總”的內容包括:開展社會評議情況、評議項目、公眾意見、改進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開展社會評議活動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對“社會評議”提出的問題,要制訂改進措施,有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改進;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向公眾說明。
第九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或機構制定的相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