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2021〕規字0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及直屬機構,駐略有關單位:
《略陽縣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管理及收益分配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略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9日
略陽縣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管理及收益分配實施細則
為規范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運行管理,保障電站正常運營以及光伏扶貧實施效果,健全收益分配使用利益聯結和帶貧減貧長效機制,按照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的通知》以及省市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全縣4處村級光伏扶貧聯建電站總建設規模20兆瓦,其資產按確權比例歸全縣原95個建檔立卡脫貧村所有。
第二條 脫貧村享有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根據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光伏扶貧信息錄入確定的幫扶對象和標準配置。
第三條 全縣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由發改部門管理的縣光伏扶貧平臺公司負責統一管理、運營維護、電費結轉、稅費繳納、財務核算、保險購買、收益分配等工作,確保電站安全、規范、高效運行。
第四條 村級光伏電站凈收益是指發電總收入扣除征占用土地(林地)費用、場地租金、各類稅費保險、運營運維費、大小修理費用、經營管理費等費用后的收入。
第五條 全縣村級光伏電站收益歸原95個脫貧村所有,全部用于扶貧及鞏固脫貧攻堅成果。
第六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實行“年度統一核算,按季度預分配”的方式。收益按總發電收入60%預分配,其余為生產運營維護管理費用。
第七條 生產運營維護管理費用主要包括場地租金、各類稅費保險、運營運維費、固定資產折舊和大小修理費用以及預備費用(設備更換、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光伏平臺公司經營管理費等。
第八條 生產運營維護管理相關費用核算標準:運營運維費不超過發電總收入的7%,場地租金、各類稅費保險按實際支出核算,經營管理費不超過總發電收入的3%,其余部分為固定資產折舊和大小修理費用以及預備費用。
第九條 生產運營維護管理費用由縣光伏扶貧平臺公司按有關規定和企業財務制度統一核算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仍歸原95個脫貧村所有。
第十條 收益分配由縣光伏扶貧平臺公司按年度制定收益分配計劃,經縣發改、鄉村振興局審核,報縣政府同意后,按其享受光伏扶貧指標統一由平臺公司將收益分配至惠及的原建檔立卡脫貧村。
第十一條 縣光伏扶貧平臺公司對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實行專戶專賬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向縣政府專題報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貧電站運行管理、財務開支等情況。
第十二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發電收益形成村集體經濟收入,由各鎮辦指導管理和使用,由縣鄉村振興局負責監管。
第十三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主要用于開展公益崗位扶貧、小型公益事業扶貧、獎勵補助扶貧等。收益分配使用范圍和要求:
(一)公益崗位。如道路維護員、保潔員、安全巡護員、護林防火員、照料護理員等。按照“因需設崗、因事設崗、人崗適配”的原則設置崗位,經個人申請、會議研究、公開公示等程序確定上崗人員,簽訂協議后要對已上崗人員履職情況進行考評,合格的按照協議及時足額兌付工資,不合格的按照協議相關條款扣減、扣發工資或解除聘用關系。
(二)小型公益事業。如村內生產設施維護、道路維修、人居環境整治和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等。要按照年度計劃和實際需求,通過“一事一議”程序確定實施,實施項目與年初計劃不一致的,需鎮政府(街道辦)審核批復后方能實施,不得隨意變更,小型公益事業用工原則上必須使用貧困勞動力。
(三)獎勵補助扶貧。如獎勵先進、資助困難等。要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按程序根據原建檔立卡脫貧戶及邊緣易致貧戶實際生產生活狀況予以每年不超過1000元的獎勵或補助,嚴禁優親厚友、平均分配。
(四)公益崗位和獎勵補助受益對象為原建檔立卡貧困村脫貧戶及邊緣易致貧戶,在年度末或協議期滿后,結合脫貧戶及邊緣戶實際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依據公益崗位履職和收入情況以及獎勵補助對象變化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不得養懶漢,簡單發錢發物。
第十四條 各鎮辦負責本轄區原脫貧村光伏扶貧收益管理,統一設立賬簿和科目,分村建立臺賬,確保資金使用合規合法。
第十五條 村級光伏扶貧收益使用嚴格執行公示公告制度。脫貧村制定年度收益使用計劃,提交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向村民進行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報鎮政府(街道辦)審核批準,以鎮為單位向縣鄉村振興局備案。同時收益分配使用計劃審定批復后各村需向村民公示,并在次年1月底前將年度收益使用結果進行公告,公示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
第十六條 全縣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管理,按照“有發生即錄入”原則,進行常態化管理,有效發揮信息系統的監測、分析、預警、處置作用。縣光伏扶貧平臺公司負責按時提供電站發電收入、撥付資金及各項支出等信息;縣鄉村振興局負責錄入縣級收益分配使用情況并指導各鎮辦開展工作;各鎮辦負責錄入村級收益分配使用情況并監督指導各村開展工作;各村負責及時上報收益分配使用情況及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縣紀委監委、發改、財政、農業農村、鄉村振興、審計等部門要對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運營維護、收益分配實施全過程動態監管,跟蹤掌握光伏扶貧收益使用管理情況。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或不按規定使用,對違反本辦法行為和違規違紀問題督促整改并進行問責。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縣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略陽縣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管理和收益分配實施辦法(試行)》(略政辦發〔2019〕16號)。若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調整,按調整后相關政策規定執行。